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ღ◈,保护公民人身★ღ◈、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ღ◈,维护公共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ღ◈,结合本省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ღ◈,是指宾馆★ღ◈、饭店★ღ◈、商场★ღ◈、集贸市场★ღ◈、客运车站候车室★ღ◈、客运码头候船厅★ღ◈、民用机场航站楼★ღ◈、体育场馆★ღ◈、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公安派出所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ღ◈、文化★ღ◈、卫生★ღ◈、体育★ღ◈、工商★ღ◈、经济贸易★ღ◈、教育★ღ◈、广播电影电视★ღ◈、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ღ◈,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ღ◈、检查★ღ◈。不得重复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六条新建★ღ◈、扩建★ღ◈、改建★ღ◈、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ღ◈,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ღ◈、验收或者备案抽查★ღ◈。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ღ◈,不得开业★ღ◈、举办活动或者投入使用★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ღ◈。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ღ◈,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ღ◈,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ღ◈。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ღ◈,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ღ◈。消防安全责任人★ღ◈、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后★ღ◈,在15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ღ◈。
第八条实行租赁★ღ◈、承包或者委托经营★ღ◈、管理的★ღ◈,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ღ◈。消防车通道★ღ◈、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ღ◈,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ღ◈。
公众聚集场所属整体租赁★ღ◈、承包的★ღ◈,其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ღ◈;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ღ◈,由产权单位或者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ღ◈,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ღ◈,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ღ◈。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ღ◈。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ღ◈。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ღ◈,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ღ◈、闭路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ღ◈、灭火★ღ◈、疏散逃生等常识★ღ◈。
第十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组织★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ღ◈,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ღ◈,建立健全防火档案★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
(一)室内装修★ღ◈、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使用不燃★ღ◈、难燃材料的★ღ◈,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ღ◈;
第十二条设置公共娱乐场所★ღ◈、公共餐饮住宿场所★ღ◈、公共休闲场所★ღ◈、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ღ◈、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ღ◈、公共休闲场所★ღ◈、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ღ◈。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明天日全食★ღ◈。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ღ◈: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ღ◈,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ღ◈;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明天日全食★ღ◈、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ღ◈,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ღ◈。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ღ◈、自动灭火系统★ღ◈、消火栓等消防设施★ღ◈、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ღ◈、配置★ღ◈,并应当设置自发光型火灾报警★ღ◈、手动控制装置标志和灭火设备标志★ღ◈。
公共娱乐场所★ღ◈、公共餐饮住宿场所★ღ◈、公共休闲场所★ღ◈、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自救呼吸器★ღ◈。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划定禁火区★ღ◈、禁烟区凯发官网★ღ◈、烟花爆竹禁放区★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ღ◈,并设立消防安全警告标志★ღ◈、指示标志★ღ◈、禁令标志★ღ◈,实行严格管理★ღ◈。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ღ◈、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ღ◈,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凯发官网★ღ◈、维护★ღ◈,确保消防设施★ღ◈、器材及标志完好★ღ◈、有效★ღ◈。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ღ◈,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ღ◈。
(四)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ღ◈,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ღ◈;
(一)禁止使用电炉★ღ◈、煤炉★ღ◈、木炭炉★ღ◈、液化气炉★ღ◈、电暖器凯发官网★ღ◈、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ღ◈,禁止使用蜡烛★ღ◈、油灯等明火照明★ღ◈,禁止以燃烧蚊香方式驱蚊★ღ◈;
(二)禁止在营业场所的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员工宿舍★ღ◈,或者将营业场所作为员工宿舍使用★ღ◈,或者在营业场所内留宿无关人员★ღ◈;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ღ◈,应当落实防范措施★ღ◈,保证消防安全★ღ◈。不能确保消防安全★ღ◈,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ღ◈,应当停产停业整改★ღ◈。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每日防火巡查★ღ◈,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ღ◈,妥善处置火灾危险★ღ◈,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ღ◈,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ღ◈。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人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ღ◈,及时清理人员★ღ◈,消除遗留火种★ღ◈,检查电源★ღ◈,关闭防火门★ღ◈,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ღ◈;需值班的★ღ◈,应当明确专人值班★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ღ◈。
火灾扑灭后★ღ◈,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好火灾现场★ღ◈,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ღ◈。如实提供发生火灾的有关情况★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ღ◈,不得清理火灾事故现场★ღ◈。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ღ◈,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重大火灾隐患的★ღ◈,应当责令立即排除★ღ◈;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明天日全食★ღ◈,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场所或者停止举办活动★ღ◈。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未依法采取措施★ღ◈,经督办后仍不履行职责的★ღ◈,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ღ◈。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ღ◈、开业或者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ღ◈,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ღ◈,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封明天日全食凯发官网★ღ◈、取缔★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ღ◈。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属经营单位的★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ღ◈、营业执照或者取消星级★ღ◈。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ღ◈,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ღ◈、装饰的★ღ◈,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ღ◈、装饰的★ღ◈,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ღ◈。逾期不拆除的★ღ◈,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ღ◈,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ღ◈、法规的★ღ◈,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处罚★ღ◈。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ღ◈,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ღ◈,有下列行为之一★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ღ◈,尚不构成犯罪的★ღ◈,对正职负责人★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ღ◈:
第二十八条未达到本办法所指规模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的学校★ღ◈、幼儿园★ღ◈、托儿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ღ◈,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章执行★ღ◈,法律★ღ◈、法规★ღ◈、规章没有规定的凯发官网★ღ◈,参照本办法执行★ღ◈。今日热搜★ღ◈。财经新闻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凯发app★ღ◈!凯发K8官方网站★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