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与被核查人谈话的◈✿◈◈,若被核查人系中共党员的福利档◈✿◈◈,既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也可以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凯发K8◈✿◈◈,鉴于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凯发K8◈✿◈◈,从监察与刑事诉讼顺畅衔接角度考虑凯发K8◈✿◈◈,建议尽可能不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从而避免立案后再重新以监察机关名义转化证据带来的不便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若被核查人系非中共党员的福利档凯发K8◈✿◈◈,则使用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过程中与被核查人谈话福利档◈✿◈◈,一般不参照司法机关初查时的做法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这是因为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两种载体凯发K8◈✿◈◈,立案侦查前只能使用《询问笔录》福利档◈✿◈◈,没有其他选择余地◈✿◈◈,而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被核查人(立案后成为被审查调查人)则有贯穿适用于立案前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和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福利档◈✿◈◈,立案前与被核查人谈话完全不需要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凯发K8官方网站◈✿◈◈,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凯发官网入口◈✿◈◈。行业解决方案独立型疏散指示标志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