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ღ◈✿,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ღ◈✿,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ღ◈✿。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ღ◈✿,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ღ◈✿,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ღ◈✿,由基金管理人管理ღ◈✿,基金托管人托管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进行证券投资活动ღ◈✿,适用本法ღ◈✿;本法未规定的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ღ◈✿,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ღ◈✿。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ღ◈✿,应当遵循自愿ღ◈✿、公平ღ◈✿、诚实信用的原则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ღ◈✿。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ღ◈✿。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ღ◈✿,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ღ◈✿。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ღ◈✿,不得与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ღ◈✿;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ღ◈✿,不得相互抵销ღ◈✿。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ღ◈✿,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ღ◈✿,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ღ◈✿。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管理ღ◈✿、运用基金财产ღ◈✿,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ღ◈✿,应当恪尽职守ღ◈✿,履行诚实信用ღ◈✿、谨慎勤勉的义务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ღ◈✿,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ღ◈✿,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ღ◈✿。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凯发APP下载ღ◈✿,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ღ◈✿,进行行业自律ღ◈✿,协调行业关系ღ◈✿,提供行业服务ღ◈✿,促进行业发展ღ◈✿。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ღ◈✿;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ღ◈✿,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ღ◈✿,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ღ◈✿;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并通知申请人ღ◈✿;不予批准的ღ◈✿,应当说明理由ღ◈✿。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ღ◈✿,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ღ◈✿,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ღ◈✿,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并通知申请人ღ◈✿;不予批准的ღ◈✿,应当说明理由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ღ◈✿、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ღ◈✿、监事ღ◈✿、厂长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ღ◈✿;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ღ◈✿、证券交易所ღ◈✿、证券公司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ღ◈✿、期货交易所ღ◈✿、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ღ◈✿;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ღ◈✿、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ღ◈✿、投资咨询从业人员ღ◈✿;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行政法规ღ◈✿,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ღ◈✿;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凯发APP下载ღ◈✿。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ღ◈✿,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ღ◈✿。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其本人ღ◈✿、配偶ღ◈✿、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ღ◈✿,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ღ◈✿,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ღ◈✿、登记ღ◈✿、审查ღ◈✿、处置等管理制度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ღ◈✿,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ღ◈✿。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ღ◈✿: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明确股东会ღ◈✿、董事会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ღ◈✿,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董事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ღ◈✿,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ღ◈✿、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ღ◈✿,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ღ◈✿。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ღ◈✿。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ღ◈✿、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ღ◈✿。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ღ◈✿,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ღ◈✿、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ღ◈✿,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ღ◈✿,对其采取下列措施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ღ◈✿,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ღ◈✿,符合有关要求的ღ◈✿,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ღ◈✿。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ღ◈✿,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ღ◈✿。
第二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ღ◈✿,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ღ◈✿、指定其他机构托管ღ◈✿、接管ღ◈✿、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ღ◈✿。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ღ◈✿、被依法指定托管ღ◈✿、接管或者清算期间ღ◈✿,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ღ◈✿: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ღ◈✿;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ღ◈✿,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ღ◈✿,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ღ◈✿。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ღ◈✿,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ღ◈✿,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第三十二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ღ◈✿,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ღ◈✿。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ღ◈✿;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ღ◈✿。
(八)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十五条ღ◈✿、第十八条ღ◈✿、第十九条的规定ღ◈✿,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ღ◈✿,应当拒绝执行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ღ◈✿,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ღ◈✿,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ღ◈✿,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ღ◈✿。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ღ◈✿,或者未能勤勉尽责ღ◈✿,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ღ◈✿;逾期未改正ღ◈✿,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ღ◈✿,对其采取下列措施ღ◈✿: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ღ◈✿,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ღ◈✿;经验收ღ◈✿,符合有关要求的ღ◈✿,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ღ◈✿。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ღ◈✿,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ღ◈✿: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ღ◈✿;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ღ◈✿。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ღ◈✿,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ღ◈✿,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ღ◈✿。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ღ◈✿,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ღ◈✿,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ღ◈✿,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凯发APP下载ღ◈✿。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ღ◈✿,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ღ◈✿;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ღ◈✿,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ღ◈✿,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ღ◈✿。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ღ◈✿、交易ღ◈✿、申购ღ◈✿、赎回的办法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ღ◈✿;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ღ◈✿,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ღ◈✿。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ღ◈✿,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ღ◈✿。未经注册ღ◈✿,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ღ◈✿。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ღ◈✿,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ღ◈✿、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ღ◈✿,以及法律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ღ◈✿。
(八)基金份额发售ღ◈✿、交易ღ◈✿、申购ღ◈✿、赎回的程序ღ◈✿、时间绿巨人3.2永久破解版ღ◈✿、地点ღ◈✿、费用计算方式ღ◈✿,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ღ◈✿;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ღ◈✿,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ღ◈✿,并通知申请人ღ◈✿;不予注册的ღ◈✿,应当说明理由ღ◈✿。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ღ◈✿。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ღ◈✿。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ღ◈✿,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ღ◈✿,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ღ◈✿,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ღ◈✿。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ღ◈✿。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ღ◈✿。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ღ◈✿,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ღ◈✿,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ღ◈✿,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ღ◈✿,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ღ◈✿,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ღ◈✿,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绿巨人3.2永久破解版ღ◈✿,并予以公告ღ◈✿。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ღ◈✿,基金合同成立ღ◈✿;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ღ◈✿,基金合同生效ღ◈✿。
第六十二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ღ◈✿,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ღ◈✿,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ღ◈✿。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ღ◈✿、赎回ღ◈✿、登记ღ◈✿,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ღ◈✿。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ღ◈✿、赎回业务ღ◈✿;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ღ◈✿,从其约定ღ◈✿。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ღ◈✿,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ღ◈✿。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ღ◈✿。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ღ◈✿。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ღ◈✿,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ღ◈✿。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ღ◈✿,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ღ◈✿,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ღ◈✿。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ღ◈✿,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ღ◈✿,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防范利益冲突ღ◈✿,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
第七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ღ◈✿、准确性和完整性ღ◈✿。
第七十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ღ◈✿,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ღ◈✿。
第七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ღ◈✿,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ღ◈✿。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绿巨人3.2永久破解版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ღ◈✿,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ღ◈✿。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ღ◈✿,由该日常机构召集ღ◈✿;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ღ◈✿,由基金管理人召集ღ◈✿。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ღ◈✿,由基金托管人召集ღ◈✿。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ღ◈✿,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
第八十五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ღ◈✿、会议形式ღ◈✿、审议事项ღ◈✿、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ღ◈✿。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ღ◈✿,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ღ◈✿、六个月以内ღ◈✿,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ღ◈✿,方可召开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ღ◈✿,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ღ◈✿;但是ღ◈✿,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ღ◈✿、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ღ◈✿、提前终止基金合同ღ◈✿、与其他基金合并ღ◈✿,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ღ◈✿,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ღ◈✿,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ღ◈✿、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ღ◈✿。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ღ◈✿,报送基本情况ღ◈✿。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ღ◈✿;但是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ღ◈✿,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ღ◈✿,不得通过报刊绿巨人3.2永久破解版ღ◈✿、电台ღ◈✿、电视台ღ◈✿、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ღ◈✿、报告会ღ◈✿、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ღ◈✿。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ღ◈✿,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ღ◈✿,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ღ◈✿。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ღ◈✿,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ღ◈✿。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ღ◈✿,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ღ◈✿。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ღ◈✿,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ღ◈✿、债券ღ◈✿、基金份额ღ◈✿,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ღ◈✿。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ღ◈✿,其股东ღ◈✿、高级管理人员ღ◈✿、经营期限ღ◈✿、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ღ◈✿,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ღ◈✿。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ღ◈✿、销售支付ღ◈✿、份额登记ღ◈✿、估值ღ◈✿、投资顾问ღ◈✿、评价ღ◈✿、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ღ◈✿,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ღ◈✿。
第九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ღ◈✿,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ღ◈✿。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ღ◈✿,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ღ◈✿、及时划付ღ◈✿。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凯发APP下载ღ◈✿。基金销售机构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ღ◈✿,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ღ◈✿。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不得查封ღ◈✿、冻结ღ◈✿、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基金份额ღ◈✿。
基金销售机构ღ◈✿、基金销售支付机构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基金份额的安全ღ◈✿、独立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ღ◈✿、基金份额ღ◈✿。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ღ◈✿、核算ღ◈✿、估值ღ◈✿、投资顾问等事项ღ◈✿,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ღ◈✿、估值ღ◈✿、复核等事项ღ◈✿,但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ღ◈✿。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ღ◈✿,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ღ◈✿,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ღ◈✿。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ღ◈✿,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ღ◈✿、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ღ◈✿。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ღ◈✿。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ღ◈✿,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ღ◈✿,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ღ◈✿,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ღ◈✿,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ღ◈✿,禁止误导投资人ღ◈✿,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ღ◈✿。
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ღ◈✿、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ღ◈✿,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ღ◈✿。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ღ◈✿、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的委托ღ◈✿,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ღ◈✿、审计报告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ღ◈✿,应当勤勉尽责ღ◈✿,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ღ◈✿、准确性ღ◈✿、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ღ◈✿。其制作ღ◈✿、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ღ◈✿,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ღ◈✿、恪尽职守ღ◈✿,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ღ◈✿,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ღ◈✿、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ღ◈✿。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ღ◈✿,监督ღ◈✿、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ღ◈✿,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ღ◈✿,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ღ◈✿;
(三)对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ღ◈✿,并予以公告ღ◈✿;
(五)查阅ღ◈✿、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ღ◈✿、登记过户记录ღ◈✿、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ღ◈✿;对可能被转移ღ◈✿、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ღ◈✿,可以予以封存ღ◈✿;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ღ◈✿、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ღ◈✿;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ღ◈✿、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ღ◈✿、伪造ღ◈✿、毁损重要证据的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ღ◈✿,可以冻结或者查封ღ◈✿;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ღ◈✿、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ღ◈✿,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ღ◈✿,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ღ◈✿;案情复杂的ღ◈✿,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凯发APP下载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ღ◈✿,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ღ◈✿,不得少于二人ღ◈✿,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ღ◈✿;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ღ◈✿,依法办事ღ◈✿,公正廉洁ღ◈✿,接受监督ღ◈✿,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ღ◈✿,被调查ღ◈✿、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ღ◈✿,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ღ◈✿,不得拒绝ღ◈✿、阻碍和隐瞒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ღ◈✿,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ღ◈✿,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ღ◈✿,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ღ◈✿。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ღ◈✿,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ღ◈✿,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ღ◈✿,责令改正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ღ◈✿,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ღ◈✿,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ღ◈✿,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ღ◈✿,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ღ◈✿、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ღ◈✿,归入基金财产ღ◈✿。但是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ღ◈✿,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ღ◈✿,责令停止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ღ◈✿,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ღ◈✿,责令停止ღ◈✿,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ღ◈✿,动用募集的资金的ღ◈✿,责令返还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ღ◈✿,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ღ◈✿,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ღ◈✿,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ღ◈✿,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ღ◈✿,归入基金财产ღ◈✿。但是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ღ◈✿,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ღ◈✿,责令改正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未经登记ღ◈✿,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ღ◈✿,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凯发APP下载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ღ◈✿,责令改正ღ◈✿,给予警告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ღ◈✿、伪造ღ◈✿、篡改ღ◈✿、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ღ◈✿,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ღ◈✿,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ღ◈✿、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ღ◈✿、基金评价服务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ღ◈✿,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ღ◈✿、有重大遗漏的ღ◈✿,责令改正ღ◈✿,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ღ◈✿、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ღ◈✿,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ღ◈✿,责令改正ღ◈✿,没收业务收入ღ◈✿,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ღ◈✿,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ღ◈✿,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ღ◈✿、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ღ◈✿,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撤销基金从业资格ღ◈✿,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给基金财产ღ◈✿、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ღ◈✿,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ღ◈✿,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ღ◈✿、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ღ◈✿、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ღ◈✿、威胁方法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ღ◈✿,情节严重的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罚金ღ◈✿,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ღ◈✿,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ღ◈✿、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ღ◈✿、罚金ღ◈✿,由基金管理人ღ◈✿、基金托管人ღ◈✿、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ღ◈✿,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ღ◈✿,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ღ◈✿,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ღ◈✿,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ღ◈✿,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ღ◈✿。应急照明分配电ღ◈✿,凯发官网ღ◈✿。凯发APP下载ღ◈✿,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ღ◈✿,